应试人员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部门在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对于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记入考生诚信记录。
1、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书籍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要求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在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离开考场的;
5、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并且通知其工作单位,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我省检验员考试。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携带并查看规定以外书籍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故意销毁考试材料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通过监控视频录像查看,发现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并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及当次后续所有科目的考试,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记入考生诚信记录,通知其工作单位,三年内不允许参加我省检验员考试。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由考试机构存档,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诚信记录,长期保存,并视情况通知当事人执业单位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发证机关,需要撤销已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的,提请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考试机构负责解释。发证机关另有规定或者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发证机关相关规定处理。
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会
2023年7月19日(修订)